放开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领域的限制会有哪些困难?如何改进?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1-12-27 15:58:27据金融小镇网了解,2021年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部分修订。
放开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领域的限制固然好,但保险资金和私募基金商业合作上的困难仍然存在,包括: (一)保险资金运用限制性要求 私募基金想和保险资金合作,就要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性要求。达不到基础标准,只能通过母基金或其他类似资金通道来合作。 (二)保险资金对于穿透核查的要求 保险资金运用要进行“穿透”,以看清底层资产,有效识别风险。但这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不太相符。实务中不少机构用的是“储备项目”来应付“穿透”问题,存在隐患较大。 (三)保险资金对于多层嵌套限制的要求 保险资金大都通过保险资管产品或保险私募基金和社会化私募基金合作,因而受资管新规多层嵌套限制的合规要求。除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两类基金可以豁免外,其他基金暂无解决办法。 (四)保险资金存在外资可能导致投资受限 保险资金本身不是外币,但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等的穿透股权结构中往往带外资身份。会导致接受保险资金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涉足外资准入限制的行业及领域受严重影响。 (五)保险资金无法有效覆盖早期投资市场。 保险机构厌恶风险、对流动性要求高,天然喜欢“短平快”的项目而不喜欢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早期投资,也不喜欢专注于早期投资的中小VC机构。因而受限于保险资金运用比例要求,中后期投资挤占了相应额度。保险业务规则无法有效实现保险资金通过创业投资基金进入早期投资市场。 政策建议 一、鼓励保险机构自主发行,或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母基金,尤其是针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母基金。通过母基金分散风险的特点来平滑保险资金投资早期的风险,将保险资金引导进入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早期企业的发展; 二、推动和完善保险机构内部对长期投资的考核标准,建立容错机制,鼓励保险机构长期投资理念。 三、推动和完善在外商准入限制领域的穿透核查要求,对于穿透股权结构中存在一定外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外资占比比重和实质进行评价,缓解目前一刀切造成投资障碍的局面; 四、推动和完善长期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保险资金从事长期投资活动。
来源:紫荆资本 汪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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