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金融机构审批发生重大改变!国务院发布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2-14 14:01:282022年0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从内容和附件看,对类金融机构影响巨大。
从全文整体出发,“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非常明确,其中工作目标为“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办发〔2022〕2号文件由正文和附件共同组成,附件和正文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率。附件共列明了996项行政许可,其中第684项和685项分别对典当和融资担保作出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和“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实施机关。 通读全文,在对各机关的行政许可特别是对银保监会的从681-703的23项行政许可中中,再未出现对类金融机构的其他机构有审批等的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原来在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组织监管的“7+4”类机构,现在的审批只有“典当”和“融资担保”需要审批,其他7类机构中如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4类机构中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就不需要地方金融监管组织审批了。也就是这“5+4”类机构只要在工商注册就可以了,等同于一般工商企业。但监管的职责应该还需要由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来实施。 大家可能还会疑惑:上个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还明确要对“7+4”类机构进行审批呢?那我们来看一下文件的日期: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上国办发〔2022〕2号文件的成文日期是2022年1月1日,发布日期是2022年1月30日;而《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的发布是2021年12月31日,在2号文件之前。 但大家可能还会担心,是不是省以下地方政府再赋予地方金融监管组织审批的职能。但从法律层阶来说,一般可能性不大。况且2号文件明确“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可以预料,《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必将作出重大修改,和2号文件的精神保持一致。只不过有的省(市)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修订。 取消对类金融机构除典当和融资担保的行政审批,是自从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以后,2018年机构改革、各省纷纷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来变化最大的调整,对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产生巨大变化、影响深远。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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