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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的让利政策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3-21 15:13:50

为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符合政策导向的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相当数量的政府引导基金会设置一定的让利政策。所谓让利政策,通常是指子基金在满足让利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引导基金根据相关标准的完成度给予基金管理人和/或其他投资人一定的奖励。

让利政策往往涉及三个要素,即让利条件、让利标准、让利计算基数。政府引导基金的让利条件通常要求子基金达到一定的门槛收益率(例如8%-10%)或返投金额达到一定水平,此时政府引导基金可以以超过前述收益的部分或返投金额对应部分作为让利计算基数,按照不同让利标准,给予子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投资人不同比例的奖励。

以《佛山市南海区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为例,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引导基金在收回投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后,如子基金投资年化收益率在10%(不含10%)以上,引导基金可将超过10%部分的剩余利润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予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子基金其他投资人:

1、子基金单独投资或子基金与关联企业联合投资于南海区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等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的资金额度的100%的,将剩余利润的2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剩余利润的80%奖励给子基金届时的其他投资人;

2、子基金单独投资或子基金与关联企业联合投资于南海区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大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的资金额度的100%而又小于或等于150%的,将剩余利润的3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剩余利润的70%奖励给子基金届时的其他投资人;

3、子基金单独投资或子基金与关联企业联合投资于南海区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大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的资金额度的150%而又小于或等于200%的,将剩余利润的4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剩余利润的60%奖励给子基金届时的其他投资人;

4、子基金单独投资或子基金与关联企业联合投资于南海区注册企业的资金总额大于引导基金参股出资的资金额度的200%的,将剩余利润的5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剩余利润的50%奖励给子基金届时的其他投资人。

来源: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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