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投基金核算方式的选择方式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5-08 14:36:28《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下简称“8号公告”)的第一条为:“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基金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因此,创投企业自身有了选择权,可以自行通过决定基金的核算模式,从而决定如何交税。
1.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固定税率的方式核算。此时的创投企业更多的是一个投资媒介,该投资媒介是一个会被穿透的实体。
如果创投企业选择该核算模式,创投企业转让其投资公司的股权,所得收益会参照个人转让股权,适用20%的固定税率。创投企业所投资的公司盈利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合伙人,该笔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种核算模式按照固定税率,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提前估计税收成本。但是,其在税收上也有一些局限性:
尽管创投企业转让股权时可以按照20%的固定税率,但同时规定在转让成本的扣除方面,单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所发生的基金管理费以及业绩报酬是不允许扣除的。这样使得扣除成本变少,个人合伙人缴纳个税的税基被加大。
对叠加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限制,如果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模式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模式,需要把创投基金看成一个实实在在的经营实体。
如果创投企业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模式,创投企业就视同一家传统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获得的所得就是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纳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创投企业转让其所投资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合伙人需要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其应该缴纳的个税。而对于项目公司盈利后对创投企业的分红,是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项目进行纳税,适用20%的税率。
虽然说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在收益额很高的情况下,税率会达到35%。但是此种税收核算模式也有两点优势:
允许扣除所有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再计算分配给个人合伙人,这就表明纳税人可以通过成本费用进行税收优化。
作为经营实体,税法是允许此种情况下用后续的盈利弥补之前的亏损的,而在单一投资投资基金模式里,投资前几年的亏损无法结转到以后的年度。
以上是两种基金核算模式的实体税收问题,程序上的合伙企业对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的代扣代缴义务也同样值得关注。根据“8号文”的规定,只有当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时,其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的分配,创投企业有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当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时,是由个人合伙人自行进行纳税申报。
来源:张一飞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