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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投资限制及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9-15 17:12:39

前言

近段时间,创业投资基金募集火热,与之相关的支持政策陆续推出。202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同时,该条例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营商环境,简化登记备案手续;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减少检查频次;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此外,登记备案机构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 

根据数据显示,2022年,新备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331只,备案基金规模2448.35亿元;新备案创业投资基金5394只,备案规模2013.24亿元,创业投资基金年度备案数量首次超过股权投资基金。截至2023年9月3日,存续管理人累计备案私募基金产品219716只,其中创业投资基金23836只,占比10.8485%

我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正逐步从“量的增长”向“质的发展”加速迈进。因此,我们梳理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相关的一些具体要求,以供大家参考。

一、创业投资基金介绍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基协备案的企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五条,创业投资基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3、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名称及经营范围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如“【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如“创业投资”。

(2)实缴出资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同时,如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单一标的,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应不低于2000 万元人民币。

(3)存续期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5年。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存续期不少于7年的私募股权基金。

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

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创投基金投资限制具体如下:

(1)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上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2) 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 1年期限以内且不晚于被投企业股权退出日的借款或者担保,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超过实缴金额的20%的除外;

(3) 保理资产、融资租货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4) 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5) 首发企业股票:

(6) 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9) 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等)基础设施、房地产、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 (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

三、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势

(1)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合伙制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的规定,如备案为创投企业或者创投基金,且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在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后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直接抵扣,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可穿透到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抵扣。

(3)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及《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创投投资基金如果投资标的企业至企业上市时间在36个月以上,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在减持速度方面可以享受特定的优惠政策。

结语

综上,在绝大多数的业务场景中,如果能选择创投基金,都是优先选择创投基金类型,因为一旦在中基协选定了基金类型,将无法再次变更基金类型。不过,实务中基金类型并不是由管理人“任选”的,也存在相应的限制。同时,企业也需提前对人员安排、业务分布进行规划,以合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琼润咨询对于在创业投资基金注册、备案、税收等业务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大量的案例,如您想了解更多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欢迎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来源:琼润园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