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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建议收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个税难点之权威回答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2-04 14:37:46

中基协备案跟发改委备案有什么区别呢?

A: 主要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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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如果合伙企业属于非创投企业,适用什么税率呢?

A: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Q 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如果合伙企业属于创投企业,适用什么税率呢?

A:这个主要分为两部分。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Q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合伙人如何纳税?

A:

(1)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3)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按照实缴投资额确定】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4)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5)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Q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时间点?

A:

(1)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3)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温馨小提醒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很重要!!!

要记得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哦!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来源:集美产业投资


标签: 基金 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