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涉税专栏|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涉税问题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5:49:57根据《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和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型创投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在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方面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
1.被投资企业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1]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被投资企业为初创科技型企业
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转让持有3年、5年以上的股权所得(试点区域)
根据财税[2020]63号《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2020年1月1日起,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4]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2020年1月1日起,试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型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虽然是针对公司型创投基金层面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但该政策有助于降低创投基金个人股东以股息分配形式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实际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个人投资者在选择创投基金组织形式时针对个人税负的顾虑。特别是对于100%由个人股东持股的公司型创投基金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情况,该政策的实施有望使个人股东的税负率下降至20%,和个人投资者通过合伙型创投基金可以达到的最低税负率相当,基本解决了个人股东“两道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