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转让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3-16 16:50:50近年来,限售股转让金额巨大,每年转让金额超过万亿元。但是,很多纳税人对限售股税收政策理解模糊,导致出现了很多税收查补的现象。关于限售股转让征税的问题越来越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针对限售股转让所涉及到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作出系统的梳理。
一、我国限售股的发展现状
(一)限售股的概念
限售股是指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因流通期限和比例的限制,在一定期间内限制上市流通的情况。限售期则是指对股东约定,持有某种特定股票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上市流通的期限。即持有股票起到准许流通转让时之间的时间称为限售期。
(二)限售股的发展历程
最初限售股的出现源于股权分置改革。在国有制企业改革背景下,为了解决国有股同股不同权的问题,国家要求上市公司股票应当挂牌。但同时为了避免数量众多的股票同时涌入股市,对股市造成冲击,证监会发布了限售规定。即在一定时间内限制部分股票流通。至此,限售股的概念被首次提出。
从2006年9月股改结束后,截止到2012年,限售股主要来源于股改以及少量新股。当时限售股流通的主要是国有企业法人的股权,在证监会的相关指导下,市场秩序良好。从2012年开始,限售股新股和增发股的数量大幅度上涨,且解禁的数量越来越多。表一中列示了2012-2017年我国限售股解禁的市值情况。
数据显示,限售股解禁后流通的市值从2013年起超越万亿元以来,2015-2017年更是增长到了2万亿元以上。对于限售股股票金额的大幅上升,各界越来越关心它对于股票市场是否会造成冲击。就其现状来看,针对再融资增发股票来说,它主要是由基金、券商等投资机构持股,相对比较稳定,一般不会引起市场剧烈波动。对于市场冲击比较大的主要是重组并购和新股增发形成的限售股。这部分股票数额巨大,并且公司上市,资产大幅增值,股东绝大部分套现意愿强烈。这种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会对股民造成心理上的冲击,影响股票的供需,造成市场价值的大幅波动。
二、限售股转让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一)对限售股转让征税的理论依据
腾祥志在《限售股转让税收政策的法律评析》(2014)一文中指出,现有限售股征税问题的理论依据基于实质所得的观点。即该理论认为,流通股股东投资并取得股权,是在非流通股票存在的基础上进行的,他们界定了一个相互流通和不流通的合同关系,并且界定了自己的法律地位和利益期待。非流通股东想要上市流通,就需要付给流通股股东相关的“违约费用”,以对价支付的方式换取流通的独占。
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限售股在转让过程中存在大股东套现的现象,由此造成资本市场的冲击,对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在此背景下,对限售股转让征收税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限售股大额转让套现起到抑制作用。总的来说能够促进资本市场有效运作和平稳发展。
(二)限售股转让的增值税处理
1.限售股转让征收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如前所述,几家上市公司发布补税公告皆是因为对限售股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改为征收增值税)缺乏了解。这是由于税收政策发生变化,而纳税人又未能及时关注而导致的。财法字[1993]第40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不征收营业税。这项规定执行了十几年,在很多纳税人心目中已“根深蒂固”。但是在2009年修订的暂行条例中,该条款消失了。是继续不征税?还是取消了不征税的规定?没有明确的说法,有价证券转让的征税问题就此变得模糊起来。
但营改增以后,买卖股票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一是依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买卖价差的余额为基础计算增值额,缴纳税款。金融商品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而限售股属于股票,所以限售股转让应当按照36号文规定征收增值税。二是依据财税[2016]53号公告,该公告首次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规则。
2.重大资产重组买入价的确定
但值得说明的是,53号规定虽然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三种计算方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济情况比较复杂,根据这三种计算方法计算的买入价,在某些情况下不尽合理。尤其是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我们知道,企业往往是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才需要进行资产重组。此时,公司股价一般处于较低的位置。资产重组后,公司优化了组织结构,注入了新的优良资产,股价相比之下会有很大的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53号号准则规定,按照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买入价的话,很明显计算得到的买入价偏低,交纳的企业所得税负比较重。对于这种现实情况,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发布了42号公告,将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买入价计算方法一分为二。即对由于重大资产重组原因导致停牌的,继续按53号公告执行;而在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此项规定,考虑了经济的实质,细化了重组业务对股价的影响所导致的增值税买入价计算方法的确定,使得限售股的买入价规定更加合理。
举例来说,A上市公司由于2014-2016年连续亏损,2017年根据上交所规定停止上市,停牌当天收盘价6元/股。2017年B公司通过控股合并,取得A公司发起人股1000万股。然后,B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购买资产的方式,向A公司注资。2018年4月,A公司重新上市,上市首日,股票无涨跌幅限制,当日开盘价为12元/股。限售股解禁后,B公司减持部分股票。
此项经济业务,计算买入价时,如果按照53号公告规定,则为6元/股。如果按照42号公告规定,则为12元/股。假如乙公司减持股票200万股,减持价格为20元/股,以停牌当天收盘价为基础计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280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158.49万元;若以重新上市当天开盘价为基础计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160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仅为90.57万元,税负降低4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