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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700万元!清远拟出台新政奖励企业在北交所上市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3-17 17: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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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最高拟奖励700万元、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分别奖励50万元和80万元、并购重组最高奖励100万元……近日,清远市金融工作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公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从即日起至4月14日。

北交所上市、新三板挂牌最高奖励700万元和80万元

2021年11月15日,备受瞩目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开市。作为沪深交易所之后设立的又一家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为发展阶段更早、规模更小的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较低的上市门槛为更多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了上市机会。

根据《若干政策》,明确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清远企业进行分阶段奖励:

获得广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完成文件,奖励150万元;

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并发行上市,奖励15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80%以上投向清远,奖励200万元。

同时,对募集资金金额再分档予以奖励:1亿元(不含)至3亿元(含),奖励80万元;3亿元(不含)至5亿元(含),奖励100万元;5亿元(不含)以上,奖励200万元。

这意味着,清远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募集资金净额80%以上投向清远、募资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有望获得最高700万元的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前5家企业,首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分别奖励100万元。

《若干政策》列明,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进入基础层的清远企业,奖励50万元;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再增加奖励30万元;首次挂牌直接进入创新层的,奖励80万元。本地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且完成股改的,奖励4万元。

企业再融资最高奖励200万元

《若干政策》还对企业的异地迁入、二次上市、分拆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行为进行奖励。

其中异地迁入方面,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注册地迁入清远满一年后,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值)达4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注册地迁入清远,同样按照《若干政策》的相应政策进行奖励。

同时,对境外上市的本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二次上市的;以及已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注册地在清远,符合分拆上市条件并且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按照《若干政策》相关政策及《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修订)》的政策给予奖励。

《若干政策》还明确,本地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且将募集资金净额60%(含)以上投向清远的,根据募集资金净额分档奖励。其中,1亿元(不含)至3亿元(含),奖励50万元;3亿元(不含)至5亿元(含),奖励100万元;5亿元(不含)至10亿元(含),奖励150万元;10亿元(不含)以上,奖励200万元。上市企业自第一笔再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起两年内发生多笔再融资的,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若干政策》明确,积极推动本地上市挂牌企业围绕产业链并购优质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上市挂牌企业资源整合能力,对并购市内上下游企业、并购市外上下游企业且在两年内将被并购方注册地迁入清远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并购重组事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股改个税可延缓5年缴纳

《若干政策》明确,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清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