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金融小镇网!
186 1691 6099

事关独董制度!北交所向投行下发13项自查事项,关注独董任职资格等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8-15 17:11:55

3b71139159bf4a77a49d282098cfa7e0.jpg

近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向各保荐机构下发《关于做好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落地安排的通知》,要求保荐机构指导、督促北交所上市公司在审企业对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及自律规则要求。

同时,北交所同步下发了自查清单,自查事项共计13项。已上市公司需尽量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自查调整,在审企业原则上亦需在12月底前完成自查调整。

具体来看,北交所要求保荐机构指导、督促北交所上市公司、在审企业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相关配套要求进行自查。

自查事项第一部分是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况,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独董办法》及北交所自律规则规定的资格要求;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是否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家数是否不超过三家;独立董事在公司连续任职时间是否不超过六年。

第二部分是制度规则完善情况,包括公司是否根据《独董办法》及自律规则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已修订完善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明确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是否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是否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其他内部制度中对涉及独立董事职权等事项作出修改。

第三部分是相关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包括公司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必须设立,成员是否均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相关专门委员会(鼓励设立);是否已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并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是否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签字确认;是否已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在人员、知情权、经费等方面做好内部安排,提供相应支持。

此外,公司还需自查其在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的独立董事相关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细化独立董事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北交所配套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指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根据《独董办法》,自规则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规则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