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引导母基金设置让利和奖励机制,吸引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9-26 15:57:462023年6月,《大连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于2023年8月1日开始施行。大连市政府引导母基金前身是由大连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目前,基金规模为100亿元。
为了推进大连新时代“两先区”(产业结构优先化的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三个中心”(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高质量发展,大连市把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作为强市之要,在推动产业科技创新、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开创新局面、取得新突破。
“十四五”期间,大连市加快构建“5+4+3+1”融合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其中“5”是指制造业中的绿色石化、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一代汽车、中高端消费品工业五大主导产业,“4”是指服务业中的现代金融、物流、贸易、文旅四大主导产业,“3”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生命安全、洁净能源、新材料三大主导产业,“1”是指都市现代农业。
大连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紧紧围绕推进大连市“两先区”“三个中心”建设,聚焦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产业领域、针对产业链上下游和企业全生命周期,进一步发挥引资、引技、引才的放大器作用,助力大连市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大连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大连市政府引导母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具有以下特点:
(一)参股设立三类子基金,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
母基金参股子基金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天使类、创业投资类和产业发展类三类子基金。
(1) 天使类子基金:对具有原创性技术或实现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的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企业投资。
子基金应主要投资于大连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人工智能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 航空航天、新一代汽车、化工与新材料、洁净能源、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大连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
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不高于 2 亿元人民币。
天使类子基金须全部投向天使类项目 (子基金后续追加投资的项目除外) ,天使类项目被投资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 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
② 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 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定义按照《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号) 执行;
③ 从事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等人工智能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一代汽车、化工与新材料、洁净能源、生命健康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大连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
(2)创业投资类子基金:对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投资。
创投基金投资应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 (智能制造) 、人工智能、精细化工、新材料、生命安全、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大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创投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不高于10 亿元人民币。
(3) 产业发展类子基金:对中后期企业投资。
子基金投资领域应聚焦于石油化工、现代农渔、文化旅游、生命安全等对大连市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科技、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
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子基金应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大连市相关产业链上下游成长性好、行业技术领先、商业模式新颖、盈利能力强劲等具备投资价值的优质中后期企业。
子基金应坚持政策目标, 主要投资于基金协议约定的产业领域或者重大项目等主投领域, 且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认缴规模的 60% 。
(二)省市区联动出资,最高出资比例为50%。
母基金自身出资比例:天使类不超过40%、创业投资类不超过30%、产业发展类不超过20%。
市区联合出资比例:不超过40%;
省市区联合出资比例:不超过50%。
鼓励设立天使类基金,对业绩特别突出的基金公司, 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提高出资比例。
对大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强链延链补链等重大促进作用的创投子基金和产业子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 原则上可最多提高 10% ; 市区联合出资的, 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50% 。母基金不得成为唯一的最大出资人。
(三)放宽子基金注册地,降低返投比例。
子基金投资于大连市范围内企业的返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 1.2 倍, 如子基金在大连市注册、 纳税的, 子基金投资于大连市范围内企业的返投比例不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 1 倍。 认定范围包括:
(1) 子基金对注册地为大连市企业的投资;
(2) 子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 并将投资企业迁入大连市 (5年内迁出的除外) , 或被大连市注册企业收购 (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 的实际投资额;
(3) 子基金对外地企业投资, 该企业将其总部、 区域总部、 纳税主体、 生产基地、 研发基地落户大连市, 或在大连市成立子公司 (实缴资本不低于子基金投资额) 的实际投资额;
(4)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设定对大连市返投任务的其他基金新增对大连市企业的直接投资额或新增投资外地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实际投资额。
(四)不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以市场化方式运作。
母基金参股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母基金不参与子基金项目投资时的决策,只以委派观察员的形式在投决前进行政策合规性审查。
(五)母基金对参股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和管理机构设置利益让渡和奖励机制。
1、天使类子基金
母基金可对参股子基金给予让利。设置以下奖励机制, 子基金可选择任一方式:
(1)份额转让投资期届满后, 若子基金满足《大连市政府引导母基金天使类子基金工作指引 (试行)》第五章要求, 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可申请收购母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可优先购买。转让价格按照基金协议约定计算, 但不得低于母基金实缴出资额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高于 2% 时, 按 2% 计算) 计算的收益之和
(2)在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 若子基金满足《大连市政府引导母基金天使类子基金工作指引 (试行)》第五章要求, 母基金可将投资项目所得全部收益让渡给子基金其他出资人, 所让渡收益的分配机制由各出资人在基金协议里明确约定。
2、创业投资类子基金
激励措施:让利和奖励
(1)让利机制
子基金存续期母基金可通过提前出让所持子基金全部或部分权益份额的方式, 对社会出资人予以适当让利。
基金设立后 4 年内 ( 含) :转让价格不低于母基金原始投资额。
基金设立4 年以上 5 年内 (含) :转让价格不低于母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收益之和,收益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最近一个月发布的 1年期 LPR 。
基金设立超过 5 年:按公开交易价格转让退出。
(2)奖励机制
清算期母基金获得的收益可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普通合伙人。
奖励金额=奖励基数(收益的80%)*奖励比率(依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
3、产业发展类子基金
激励措施:让利和奖励
(1)让利机制
子基金存续期母基金可通过提前出让所持子基金全部或部分权益份额的方式, 对社会出资人予以适当让利。
基金设立后 3 年内 ( 含) :转让价格不低于母基金转让权益份额所对应的实缴出资额。
基金设立3 年以上 4年内 (含) :转让价格不低于母基金转让权益份额所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与门槛收益之和 。
基金设立超过4 年:按市场交易价格转让退出。
(2)奖励机制:
清算期母基金获得的超额收益可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普通合伙人。
奖励金额=奖励基数(超额收益的80%)*奖励比率(依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