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布《湖北省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4-01-29 15:09:09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设立首期规模200亿元的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联动效应,支持市县设立区域投资基金,服务地方优势产业发展。
以下为政策原文:
湖北省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加大对创新创业和重点产业、领域的支持力度,助力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现就促进我省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更多股权投资市场主体
(一)大力招引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内外头部投资机构的招引力度,鼓励其在我省设立各类基金及管理机构。对新设或迁入的投资机构,有实际投资项目的,鼓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二)发挥省级引领示范作用。设立首期规模200亿元的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联动效应,支持市县设立区域投资基金,服务地方优势产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运用参股基金、投贷联动、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三)引育高水平职业投资人。引导银行、券商、保险等金融投资机构与我省投资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招引外部产业型基金,培育壮大本土投资人,拓宽我省基金募资渠道。积极推动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开展。
(四)支持龙头企业进军股权投资行业。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在鄂央企、上市公司、省属企业及民营龙头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整合上下游产业链。
二、推动投资基金业态集聚发展
(五)打造区域股权投资高地。立足三大都市圈建设,支持武汉依托经济金融发展优势和资源禀赋特点,发挥股权投资功能作用,尽快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支持襄阳、宜昌建设省内区域创新中心,推动形成全省协同互动的基金高地。
(六)培育股权投资集聚区。强化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汇聚能力和融资服务水平,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投资机构及其投资企业,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入驻,按规定给予政府优先参股扶持等优惠政策。
(七)搭建高能级资本对接平台。加大与国家级基金合作互动,争取国家基金资源在湖北设立专项基金或投资产业项目。支持举办全球资本大会、长江资本大会等,链接全球创新要素资源,吸引国内外创新创业主体落户。
三、畅通股权投资“募投管退”环节
(八)提升政府投资基金市场化水平。加强制度设计,优化组织架构,减少管理层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综合考虑募(配)资能力、产业投资经验、招引项目能力、运营管理能力等条件,择优选聘基金管理机构。健全基金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项目交由专业团队自主决策。
(九)加大优质项目供给。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备投项目库,定期向投资机构推送优质项目资源。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投资机构合作机制,以及上市后备资源库与投资机构名单双向推送对接机制,引导资本投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上市后备企业。
(十)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投资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国内优秀投资机构在湖北设立并购基金、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支持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公开上市(IPO)、份额转让、协议买卖、实物分配股票等方式退出。
四、形成投资基金发展政策合力
(十一)构建基金投资矩阵。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导向作用,重点投向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绿色低碳、军民融合等省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领域。突出国资母基金招大引强功能,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各类基金协同有序发展,以投带引构建覆盖全行业、全周期的基金投资矩阵。
(十二)建立省市县联动机制。鼓励上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省、市、县级政府共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省级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省内财政及国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
(十三)强化政策资源统筹衔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统筹基金、专项、国资预算等资金资源,探索建立奖补、贴息、资本金注入等多元化投入机制。
五、营造更加开放宽松发展环境
(十四)建立政府出资让利和激励机制。对投资于偏早期的基金,在退出时,政府出资可以投资收益为限,对社会出资方和基金管理机构给予适当让利。建立基于业绩表现的激励机制,给予核心团队超额收益分享。
(十五)加大科创天使投资支持力度。省楚天凤鸣科创天使基金出资比例由原来最高30%提高至50%。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省内天使类基金及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在收回实缴出资后,可根据返投、产业带动等情况,将全部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
(十六)建立国有创投机构容错免责机制。对于100%投资天使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偏早期的基金,以及按比例投资早期基金的综合型基金,允许设置不同容错率,在允许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
(十七)放宽基金返投认定标准。除直投我省企业、对外地企业投资并迁入我省等现有标准外,进一步放宽基金返投认定标准。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主动引荐企业迁入我省(应获得县级及以上招商部门认定),或将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我省,或在我省成立子公司形成的新增实缴资本,纳入返投认定范围。
(十八)育强本土创投人才队伍。发挥我省引入的头部基金管理机构,以及我省高等院校、专业投资机构等优势,大力培育本土创投人才。鼓励省属企业及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以基金方式对高端人才实施激励的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工作,建立健全横向联合、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政策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各方共同推动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新格局。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政策对接、信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能力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国有投资基金纳入全面绩效管理范围,强化结果运用,压实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各方责任。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