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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百亿产业基金公布管理办法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4-02-01 16:22:46


长治市产业转型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治市产业转型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四条 产业基金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下同),根据基金运作和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政府出资根据投资需要和财政预算情况分年度灵活安排,首次不少于10亿元。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办公室、政府出资公司、基金管理人四个层次,按照管理办法各司其职。

第六条 理事会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招商中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市财通公司组成。理事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政府出资公司为长治市财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由长治市财通惠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优质基金公司担任,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并通过产业基金管理运营的重大战略、方针;

(二)对产业基金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等;

(三)审议产业基金投资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

(四)审议产业基金年度投资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决策的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策部署;

(三)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定期向理事会和市政府报告产业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五)负责项目库建设。

第十二条 财通公司主要职责:受财政部门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政府出资资金。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产业基金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募集社会资金设立子基金,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和其他必要协议;

(三)根据防范风险要求,甄别子基金管理团队,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入伙谈判,维护与投资人的关系;

(四)负责产业基金的退出、清算等专业化运作;

(五)落实理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绿色低碳、通用航空、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光伏、节能环保、医药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文化旅游、现代农业农村、现代物流、现代煤化工、光电、氢能、生物等产业。

(二)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改造。包括煤炭先进产能、钢材深加工、电力、焦化、冶金等技术改造项目。

(三)支持创新创业。包括双创基地、科技研发平台、重大创新基础设施、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支持重大转型升级项目。优先支持省、市重点转型升级项目及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项目。

(五)理事会审定的其他转型升级项目。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淘汰产能等各级政府禁止、限制发展的行业;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仅限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式:

(一)重大项目直接投资。

(二)设立子基金,包括专项子基金和项目子基金。

(三)配套国家和省相关基金。

(四)在符合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及其他监管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方式的相关要求下,可以采取股权、股+债、投贷联动、可转债等混合方式开展投资业务。

(五)理事会确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八条 投资地域:产业基金应投资于长治市境内的产业或项目。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经理事会批准,可适当放大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可采取一次性投资或分阶段投资进行。

第二十条 与其他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等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产业基金不作为最大出资方。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优先原则确定,注重子基金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能力、投资能力(项目储备)及子基金组建效率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接投资项目为主,专项子基金可用于参股设立二级子基金。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子基金投资进度及实际用款需要,同步同比例进行出资。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建立投资项目库。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建立“投资项目库”。项目来源主要有: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各县(区)、各部门、长治高新区、长治经开区申报的项目;因招商引资需要投资的项目;产业基金管理人推荐的项目。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和项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在项目库中选择优质项目,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就拟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风控措施、退出方式等形成调查报告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六条 论证评估。理事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出具分析评估意见。可根据需要邀请行业部门、权威专家以及投资、法律、财务等第三方机构列席会议并提出意见建议。分析评估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根据市政府建议完善分析评估意见。

第二十七条 科学决策。基金管理人在理事会分析评估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最终决策人。

第二十八条 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产业基金设立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第六章 投资退出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的经市政府批准。产业基金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投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存续期。

第三十条 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按原有投资决策程序提出退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管理人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三十一条 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第三方)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须符合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应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理事会核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基金管理人未积极履行义务完成基金设立;

(二)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章程约定情形。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投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种子期和科技创新项目,经理事会同意后,产业基金可予适当让利。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按年提取,按绩定酬,参照管理业绩建立累进制的管理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额的2%。

第三十五条 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需报理事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基金清算出现亏损,首先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资额承担。

第八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对产业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八条 财通公司要认真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定期对产业基金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依法合规运营,提高产业基金运作效率。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产业基金运作风险,保障产业基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在产业基金投资过程中已履职尽责的,如基金项目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长治市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8〕8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