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000万元!厦门发文支持母基金发展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6:23:09为进一步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在厦门自贸片区集聚发展,积极打造厦门市财富管理高地,厦门自贸委财金局起草了《促进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对母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及管理团队成员对自贸区和湖里区两区的经济贡献,分别给予80%奖励。
根据《意见》,金融小镇网从中提炼出以下重点内容:
1、落户奖励。对落地的母基金,按照实际到资规模,在母基金对首个参投子基金出资后,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到资50亿元(含)-10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2、经济贡献奖励。对母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及管理团队成员对自贸区和湖里区两区的经济贡献,分别给予80%奖励。
3、 投资本地企业奖励。母基金在本市投资设立子基金规模达10亿元(含)以上且子基金纳税同时归属自贸委和湖里区的,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母基金管理机构柔性人才贡献奖励,其中子基金规模在1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20万元;20亿元(含)-30亿元的奖励30万元;30亿元(含)-40亿元的奖励40万元;4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60万元。母基金直投产业项目可参照厦府〔2019〕279号文件规定申请奖励。
4、租金补助。对注册、纳税同时归属自贸委和湖里区的母基金管理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母基金实际到资规模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面积的租金补助,每平米最高补贴不超过100元/月,实际租金价格低于100元/平米/月的按照实际租金价格给予补贴。其中,实际到资金额50亿元(含)-100亿元的给予250平方米租金补助;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平方米租金补助,租金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按年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租赁面积。
促进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发展意见》正文,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厦门自贸片区与湖里区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发展,促进国内外股权投资类企业聚集,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79号)精神,结合自贸区和湖里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以下统称“母基金”)是指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包括同时投资子基金和企业股权的多策略基金)。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文件生效日以后新注册或市域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伙企业)且注册、纳税同时归属自贸委和湖里区规模达50亿元(含)以上的母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第二章 母基金扶持
第三条 落户奖励。对落地的母基金,按照实际到资规模,在母基金对首个参投子基金出资后,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到资50亿元(含)-10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第四条经济贡献奖励。对母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及管理团队成员对自贸区和湖里区两区的经济贡献,分别给予80%奖励。
第五条 投资本地企业奖励。母基金在本市投资设立子基金规模达10亿元(含)以上且子基金纳税同时归属自贸委和湖里区的,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母基金管理机构柔性人才贡献奖励,其中子基金规模在1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20万元;20亿元(含)-30亿元的奖励30万元;30亿元(含)-40亿元的奖励40万元;4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60万元。母基金直投产业项目可参照厦府〔2019〕279号文件规定申请奖励。
第六条 租金补助。对注册、纳税同时归属自贸委和湖里区的母基金管理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母基金实际到资规模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面积的租金补助,每平米最高补贴不超过100元/月,实际租金价格低于100元/平米/月的按照实际租金价格给予补贴。其中,实际到资金额50亿元(含)-100亿元的给予250平方米租金补助;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平方米租金补助,租金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按年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租赁面积。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母基金必须依法诚信经营,若母基金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意见所列各项资金奖励和补助。
第八条 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母基金资金托管账户需开立在本市金融机构;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需承诺不得存在转租转借行为。
第九条 母基金规模不足50亿元但符合厦门市、自贸区与湖里区其它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同时符合本意见与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除第五条投资本地企业奖励外,申请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母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在母基金存续期对自贸委和湖里区两区的经济贡献,如当年经济贡献不足以支持奖励和补助金额的,采用母基金存续期递延兑现办法给予支付;同一母基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增加实缴注册资本的,按照增资后的实缴注册资本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条 本意见由厦门自贸委财政金融局、湖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来源:厦门市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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