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股权投资政策一览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3-03 15:02:0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推动我市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海宁市登记设立并在海宁市纳税,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在海宁市登记设立并在海宁市纳税,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上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需报市金融办备案。
(二)资金规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并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一般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扶持政策
(一)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
1.引资奖励。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上并出资到位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并出资到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并出资到位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并出资到位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并出资到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并出资到位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并出资到位的,给予一次性250万元奖励。
注册且备案登记在海宁市内,注册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完成第一笔投资业务后,可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按实到资本0.3%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三年内分期到位,奖励资金可用于激励股权投资管理者。
2.投资奖励。注册且备案登记在海宁市内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海宁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期限必须两年以上)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股权投资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财政贡献奖励。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自盈利年度起(盈利年度离注册设立年度最长不超过四年),对其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70%奖励。对股权投资企业中个人投资者,对其获得收益分配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70%给予奖励。
4.高管奖励政策。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总数不超过5 人)三年内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70%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常驻我市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方面的相关政策。
5.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租用的办公场所,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如需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适当扶持。
6.明确税收政策。股权投资类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新设立或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其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的,对所得中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给予优惠税率扶持。
7.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财政筹集资金设立海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和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的设立与发展。具体见《海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发〔2011〕45号)。
8.鼓励设立债权类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等新型基金。政府联合或推动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在海宁注册并备案),侧重投资我市回报稳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参与我市骨干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培育扶持支柱产业的,可参照上述“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中第3、4、5条予以扶持。鼓励投资于二级市场、期货市场的量化、对冲等形式的新型私募资金注册落户海宁(此类基金注册资金略放宽,但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也可参照上述“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中第3、4、5条予以扶持。
(二)对引进被投企业的政策。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将市外优质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引入海宁。对上述股权投资机构引进被投企业的,参照《海宁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三、附则
(一)在6月底前注册并入驻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享受,7月后注册并入驻的企业可以从次年起享受政策。若扶持对象同一条款的依据适用我市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印发关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股权投资企业有关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78号)停止执行。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推动我市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海宁市登记设立并在海宁市纳税,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在海宁市登记设立并在海宁市纳税,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上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均需报市金融办备案。
(二)资金规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并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一般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扶持政策
(一)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
1.引资奖励。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上并出资到位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并出资到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并出资到位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并出资到位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并出资到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并出资到位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并出资到位的,给予一次性250万元奖励。
注册且备案登记在海宁市内,注册资金达1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完成第一笔投资业务后,可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按实到资本0.3%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三年内分期到位,奖励资金可用于激励股权投资管理者。
2.投资奖励。注册且备案登记在海宁市内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海宁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期限必须两年以上)的,可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股权投资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财政贡献奖励。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自盈利年度起(盈利年度离注册设立年度最长不超过四年),对其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给予80%奖励,后三年给予70%奖励。对股权投资企业中个人投资者,对其获得收益分配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的70%给予奖励。
4.高管奖励政策。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总数不超过5 人)三年内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70%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常驻我市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方面的相关政策。
5.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租用的办公场所,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如需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适当扶持。
6.明确税收政策。股权投资类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新设立或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其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又为出资人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取得所得能划分清楚的,对所得中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给予优惠税率扶持。
7.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财政筹集资金设立海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和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的设立与发展。具体见《海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发〔2011〕45号)。
8.鼓励设立债权类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等新型基金。政府联合或推动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在海宁注册并备案),侧重投资我市回报稳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参与我市骨干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培育扶持支柱产业的,可参照上述“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中第3、4、5条予以扶持。鼓励投资于二级市场、期货市场的量化、对冲等形式的新型私募资金注册落户海宁(此类基金注册资金略放宽,但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也可参照上述“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中第3、4、5条予以扶持。
(二)对引进被投企业的政策。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将市外优质企业及所投资企业引入海宁。对上述股权投资机构引进被投企业的,参照《海宁市中介招商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三、附则
(一)在6月底前注册并入驻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享受,7月后注册并入驻的企业可以从次年起享受政策。若扶持对象同一条款的依据适用我市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印发关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股权投资企业有关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7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