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出台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可补贴2000万元!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6:30:48近日,济南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这一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这一政策措施中提出,对在济南市新设或迁入济南市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公司制,最低2亿元)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合伙制,最低3亿元)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发挥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促进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省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调整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发挥市推动企业上市专项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作用,各区县(含功能区,下同)要参照市专项小组建立本辖区组织领导机制,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市专项小组针对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过程中遇到的共性及重点、难点问题,按照“特事特办、一企一策”原则解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委会,以下将各区县政府及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委会统称各区县政府)
(二)明确主体责任和目标任务。各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本行业资本市场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本辖区、本行业资本市场发展工作提升为“一把手”工程,纳入本辖区、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主要议事日程。明确各区县、部门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形成部门配合、上下联动、执行顺畅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口岸物流办、市民营经济局、各区县政府)
(三)强化工作督查机制。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牵头加强对各部门、区县推进资本市场工作和落实重点任务情况的日常调度、督导、检查,市政府办公厅定期予以通报。(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县政府)
二、进一步推动优质企业上市融资
(一)加大后备资源挖掘培育力度。市专项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筛选挖掘优质企业,按行业、阶段、类型纳入并充实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提升储备广度和厚度,对入库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和“全过程”指导。构筑多层次、全方位、上下联动的后备资源培育体系,实施上市后备资源培育“荷尖行动”,重点培育3年内能达到上市辅导标准的企业,提供各类要素、政策支持以及领导包挂、专班专员服务。对按规定标准纳入资源库后完成股份制改制的“荷尖”企业(由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确定具体认定办法)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对我市种子期、初创期“荷尖”企业,未在各类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挂牌,且获得非关联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满2年的,按照实际到账融资额的3%累计最高给予该融资企业10万元补助。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后备资源孵化培育中的作用,鼓励各区县合作建设上市公司孵化服务平台,重点孵化具有引领效应的科创项目和企业,推动优质企业多渠道上市,形成示范标杆效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二)做好对上市后备企业的精准化服务。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对接资本市场进度等情况,有针对性开展辅导、培训、路演等服务,帮助企业认识资本市场、了解上市路径、掌握政策法规、强化资本意识。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上市推介会、专题研讨会、业务培训会等活动,鼓励更多具备潜力的企业尽早规范、尽快接触多层次资本市场。邀请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中介服务机构专家授课,深入宣传资本市场理论知识、政策动态、运作技巧和典型案例等内容。引导专业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经常性路演服务,帮助对接优质投融资资源,为企业提供投贷联动、股债联动等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三)发挥部门合力解决企业上市问题。市、区县建立“一口受理、多点落实、负责到底”的快速协调工作机制,协同妥善处理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政府事项,在项目立项、节能审查、规划编制、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评价、行政审批、国资确认、证明开具等方面主动服务,实施容缺受理。落实容错免责机制,针对在审、辅导企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给予政策倾斜和技术支持。重点疑难问题可由市专项小组成员单位或区县提请市专项小组召开专题协调会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县政府)
三、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发展扶持政策
(一)优化提升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本政策措施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各板块以及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称“新三板”)以及经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我市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报备并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可获得补助300万元;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首发上市申报材料的,可获得补助300万元;首发上市成功的,可获得补助400万元。以上每家企业每阶段只可获一次补助。根据北交所上市制度改革精神,为保障政策连续性,对本政策措施出台前进入新三板精选层首发挂牌、北交所上市程序的企业,各阶段补助按企业进入新三板精选层首发挂牌、北交所上市程序时我市关于沪深交易所上市各阶段补助标准执行。
新迁入我市3年内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融资并上市的我市企业,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材料并获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可获得补助300万元;完成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并获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许可的,可获得补助300万元;首发融资成功并正式上市的,可获得补助400万元。如国家对境外上市政策进行调整或境外上市地上市规则存在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实际研究调整。对符合我国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规定、采用间接境外上市形式、以境外特殊目的主体上市的企业,如其生产经营活动、收入来源、税收缴纳、经营资质、管理团队办公等主要在我市,企业承诺不享受其他城市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参照前述境外上市补助政策执行。
在我市域外注册的优质境内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和统计关系迁入我市的,按照前述企业上市各阶段补助金额之和给予补助,并奖励引进该企业的区县20万元。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其中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挂牌申报材料的,可获得补助30万元;企业首次成功挂牌进入基础层的,可获得补助100万元;企业在本政策措施出台后,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可获得补助20万元;企业首次挂牌直接进入创新层的,可合并获得补助120万元。
我市企业每成功上市1家,服务其上市的保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各获得10万元补助;每成功在新三板挂牌1家,服务其挂牌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各获得5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力度。对我市上市公司实施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并将融资额的70%以上投资我市(不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用途)的,按照实际再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对我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非上市公司并将并购标的迁入我市的,按照并购标的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并购完成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50万元。
对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每年有持续收入、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挂牌后发行新股融资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的企业,按照年融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满1年以上)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1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30万元。
对我市企业作为实际发行人在境内外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市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最高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扶持政策。本政策措施所称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资金托管账户均在我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的,或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包括经证监部门批准设立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
对在我市新设或迁入我市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公司制,最低2亿元)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合伙制,最低3亿元)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0万元。对在我市落户的实缴资本或募集资金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对我市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由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补助。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本政策措施出台后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已享受前述募集资金补助政策的,按其增资资金规模的1%给予补助,对本政策措施出台前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本政策措施出台后增资的,如增资资金规模达到前述政策要求,按其增资资金规模的1%给予补助。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本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募集资金与增资补助之和最高2000万元。募集资金或增资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第一期拨付30%,第二期拨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我市及所属区县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上述出资部分后的规模计算补助金额)。
上述奖励可由该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如该企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注册地在我市)申报,计算申报规模时可将该管理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规模合并计算,须经被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授权,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人须书面表示无异议。
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已满2年以上,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5%(仅限货币出资;我市及所属区县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上述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投向房地产、已上市公司股票等领域及“明股实债”等部分不予计算)给予补助,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可获得补助5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300万元。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非种子期、非初创期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已满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2%(要求同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政策规定;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给予补助,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补助金额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进一步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
(一)建好管好私募投资集聚区。优化集聚区发展机制,提升存量集聚区品质,打造集聚区“2.0版”。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搭建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优化服务生态,为知名投资机构落户展业提供“一站式”“管家式”服务,引育一批有市场影响力、合规经营的基金管理人、天使投资及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二级交易基金、并购基金和各类母基金,发挥私募投资在价值发现、优化治理、战略合作、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县政府)
(二)发挥合力促进基金业创新。加大培育招引力度,争取我市公募基金法人机构设立工作尽快实现突破。制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行业发展机制。用好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政策,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扩面增效,引进更多境外资本参与我市优质企业培育,同时研究探索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推动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对外投资。继续发挥好市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市、区县所属国有企业聚力促进权属投资板块良性发展,投资我市重点支持的战略性产业和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开展优质资产并购。调动发挥好济南基金业协会、济南市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的行业自律功能,搭建行业交流、合作、服务平台。支持各类基金通过债券、险资等多渠道募资,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股债联动、投保联动等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济南市财政投资基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政府)
(三)引导促进基金行业合规健康发展。在我市新设私募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各私募投资集聚区注册,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金融发展等部门(单位)要完善私募投资机构登记注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私募投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机构注册后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主动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管理、检查,加强合规培训,主动清退募集失败或长期未投基金,形成高质量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五、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建立市政府服务上市公司工作机制和平台,成立省会上市公司联盟,加强与上市公司的联系交流,提升服务质效。支持上市公司采用再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结合设立并购基金等多种形式开展并购重组,并将优质项目落地我市。支持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动发展,打造以上市公司为龙头的产业创新集聚区和高质量产业集群。探索建立上市公司重大事项、风险信息等监测预警、协同处置机制,积极配合证监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依法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强化合规运营意识,规范日常生产经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
六、进一步打造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平台
(一)加强资本市场交流合作。加强与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优质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沟通,深化战略合作,支持各证券交易场所在我市开展拟上市挂牌企业发掘培育工作,争取对我市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地方金融干部和企业家参加“走进交易所”活动。邀请资本市场专家,组建资本市场专家顾问团,为市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专业服务,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推动我市成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策源地、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践区。(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二)构建资本市场服务平台。深化与境内外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的合作共建,发挥好交易场所服务基地的功能作用,加快本地化建设,构筑资本市场专业服务生态圈。统筹各服务基地运营,举办各类业务培训、政策宣传、人才培养和融资路演等活动,加强对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指导服务,打造服务全省资本市场发展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推动加强沿黄省市资本市场交流合作。对各证券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的服务机构运营方,市财政给予每家每年70万元的运营补助,同时争取省级出台专门扶持政策支持各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持续高效运转、充分发挥作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拓展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特别是创新性债券品种融资,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将实体经济优势转化为资本竞争优势。加强与香港、纽约、新加坡及其他“一带一路”重要资本市场的合作,支持企业发行境外债券融资。鼓励我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社会效益良好、投资收益稳定且运营管理较好的重点领域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提高运营水平,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进一步营造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引导我市资本市场行业协会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监管规定强化规范运营,做好内部管理,公开透明运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支持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高质量执业发展。支持证券监管部门督导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压实中介服务机构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信息档案,采取情况通报、正向激励等形式,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市依法合规履职展业。(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新闻宣传舆论引导。总结推广我市资本市场领域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展现我市资本市场良好形象。引导媒体客观、公正、专业报道企业上市有关信息,规范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的报道评论,帮助企业做好媒体沟通对接和公共关系管理工作,共同协调处置突发舆情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市场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三)落实激励保护容错免责。对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开展上市协调工作及相关部门推进企业上市的担当作为,存在程序瑕疵、探索失败、失误错误等,但符合政策支持方向、勤勉尽责、未谋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最大限度容错免责,不作负面评价。建立健全执法容错纠错机制,对相关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给予激励保护。明确党政领导和企业上市服务部门参加企业上市挂牌仪式及相关活动属于与企业建立“亲”“清”关系的合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强化扶持资金管理落实。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本政策措施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由市本级与相关企业纳税所在区县按5∶5比例共同承担(补助对象为区县的项目,无需区县配比),区县不得增加任何附加条件。享受补助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合理有效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和金融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企业、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反承诺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法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申报补助企业须符合省、市关于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规定。今后,国家对上市挂牌制度及流程作出调整的,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可参照调整情况对相关补助政策阶段及对应审核部门等有关规定实施相应调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要制定细则或指南文件,明确政策落实程序。(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由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济政发〔2018〕13号文件同时废止,济政发〔2018〕31号文件中有关私募基金和资本市场的部分政策不再执行(除已按规定享受连续性分期补助政策的之外)。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最新政策规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pdf
来源:济南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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