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公司制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试点工作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2-23 10:56:35创投基金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制创投基金、合伙制创投基金。在创投基金发展早期,公司制创投基金因其运作制度完善,对投资者权益保障到位等因素,受广大投资者青睐。
但自《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各地政府出台了不少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有限合伙制基金虽然实施“先分后税”的准实体课税模式,但自然人合伙人如股权转让所得等部分收入,实际上需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部分地方政府针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的收入所得一律按20%税率征收,甚至部分地方还附带税收返还政策,导致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税负实际上远低于公司制创投基金。结合有限合伙制能有效避免“双重征税”这一特点,这种税收上的优势使得不少投资者纷纷选择合伙制创投基金。
此外,中央政府近年来出台不少针对合伙制创投基金的税收政策,以往87号文中公司制创投企业能够享受到的“按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财税〔2015〕116号、财税〔2018〕55号等文件的出台也普及到至全国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同时,财税〔2019〕8号文的出台也基本解决合伙制创投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纳税的相关问题,这种公司制创投基金与合伙制创投基金之间的税收歧视,促使广大创投机构纷纷选择合伙制基金产品。
但近两年,中央政府也意识到这一问题,开始在北京、上海开展公司制创投基金税收优惠的试点工作。《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指出,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随后,《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一文对试点范围内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细节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2021年9月,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明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为两大试点关于公司制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
结合上表不难看出,在公司制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内容上,北京、上海两地并无本质区别,两地均延续了财税〔2018〕55号文、财税〔2019〕8号文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口径,则依法在中基协备案运作的创投基金也包含在“创业投资企业”范围内。此外,两地的试点政策均明确了个人股东在基金层面上不用再缴纳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做法解决了公司制创投基金“双重征税”这一问题。从过往经验来看,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开展,未来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有望普及至全国范围内的公司制创投基金,加之公司制创投基金享有的“5年内亏损允许抵扣”这一优势,未来公司制创投基金和合伙制创投基金的税负水平有望回到同一起跑线。
来源:站长的PE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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