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外汇管理新政扩围解读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3-03 15:23:072023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印发《关于临港新片区部分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的通知》(“《上海QFLP扩围通知》”),QFLP试点外汇管理新政由临港新片区扩大至上海市全辖。以下对此次外汇管理新政进行简要解读,以供业界参考。
背景
随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当前,外资入境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具有多种路径选择,其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即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市场的试点,是资本项下外资管理政策的重要探索,已成为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自2011年上海开启全国QFLP试点之先河以来,QFLP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铺开,QFLP试点在城市、管理模式、投资范围等方面不断发展并日趋成熟。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包括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深圳、青岛、贵州、平潭、珠海、广州、厦门、苏州、海南、南宁、南京、雄安新区在内的30多个城市发布了QFLP试点政策。QFLP已成为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资本市场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我们在本报告中,对本次扩围的QFLP试点外汇管理改革重点进行整理,将上海QFLP新政与原有政策进行对比分析,并提供安永的洞察与见解。
本次QFLP新政扩围改革重点
本次扩围的QFLP试点外汇管理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放宽QFLP企业投资范围 ,二是精简外汇登记,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三是QFLP试点基金组织形式更加灵活,具体内容我们将在下表中详细阐释。
安永观察
总体而言,本次QFLP新政扩围在包括QFLP基金投资范围、余额制管理、QFLP业务专用账户设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加速了境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
目前,QFLP制度实务操作中,QFLP基金设立及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资本汇入、结汇投资、利润汇出、清算退出等外汇管理问题是QFLP试点机构所关心的问题,比如不同项目是否需要分别开立投资资产变现账户,QFLP退出时是否可以提前结汇并开立美元收益户,QFLP退出时审计报告是否为必要材料,纯外资基金是否需要登记备案等,这些行业热点问题在本次QFLP试点外汇管理改革中得到了明确。
QFLP政策发展动向
本次QFLP新政扩围,使其更加贴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需求,有助于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健康发展。
此外,随着近年来外商投资环境持续优化,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逐年缩短,证监部门拟2023年出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备案全新要求。我们了解到,上海金融管理局拟在此基础上,对《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中QFLP相关政策予以进一步落实,具体体现为修订完善地方层面QFLP试点实施办法,拟修订内容可能涉及组织形式、资质要求、投资导向、额度管理及风险防控等方面。
安永观点与展望
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叠加新冠疫情反复的形势下,2022年中国吸引外资仍保持了较快增长,且引资结构持续优化。展望2023年,中国在吸引外资方面,依旧面临较为严峻的外部环境。在通货膨胀高企、美联储加息、各国资金成本上升、地缘政治剧烈动荡和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全球经济复苏之路充满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随着疫情防控政策优化、稳增长政策效应显现,国际投资者对中国经济的复苏预期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将目光锁定在中国资本市场。
目前,在QFLP试点制度实务操作中,仍存在一些细节问题有待出台细则或举措给予进一步完善与明确,我们建议在以下方面给予关注:
►信息交流方面,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消除QFLP试点机构、中介机构及监管层之间存的信息不对称。
►数据报送方面,应积极探索科技赋能监管,提升监管数据报送智能化水平,探索云端数据共享,提高数据报送及时与有效性。
►税务处理方面,监管部门可联合税务机关、行业托管机构、专业咨询机构等,形成工作组,集中就QFLP政策下对管理机构、投资者的税务与分配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本次QFLP新政扩围至上海全辖,率先按下了后疫情时代加速金融改革开放的重启键。
展望未来,我们殷切地希望,以政策为引导,使更多境外优质资金通过QFLP试点投向科创、绿色、数字等战略新兴领域,更好地支持中国实体经济发展,并让外资更好地享受中国经济发展红利,实现双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来源:安永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