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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私募机构被中基协取消会员资格、暂停产品备案六个月!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2 17:24:22

5月份,中基协发布对广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取消会员资格、暂停产品备案六个月!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广东**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3)10号)。广东**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违规事实

经查,广东**存在以下违规情况:

一是未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和进行止损。

广东**在管产品“集信**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简称**一号)成立于2017年8月,产品基金合同中曾约定,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管理人应当在约定时限内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在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管理人应当进行不可逆的平仓止损操作。2018年2月14日,**一号的基金份额净值跌破预警线,2018年3月23日,基金份额净值跌破止损线,直至2020年9月,广东**与剩余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删除“预警与止损”条款,在此期间,广东**始终未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和进行止损,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是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广东**在协会登记的实际控制人及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刘**与**一号的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约定期内,如基金累计净值不足1.07元,则由刘**与第三方向投资者按照其实际投入本金的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约定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07元的,则由刘**与第三方就差额部分进行补偿。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产品的补充协议及净值序列表、广东**提供的书面说明、资产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记备案信息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广东**提出了如下申辩意见:

(一)2018年2月,**一号跌破预警止损风险并非常规交易品种下跌导致,**一号的底层产品运用场外期权策略管理,场外期权到期未强平除了承担标的个股合约期内下跌亏损,还需要缴纳合约违约金。如按原基金合同采取止损措施,将会导致底层合约保证金全部亏损。为避免上述风险、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短期难以召集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广东**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份额持有人发出删除产品止损线、同时开放产品临时赎回”的方式替代原约定止损措施。广东**与11名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并说明不同意删除止损线的客户,可以在底层产品恢复正常估值后赎回。2018年2月1日至4月27日因底层产品合约出现极端情况,期间估值暂停,4月27日恢复估值后,六名投资者同意变更原基金合同、删除止损线,剩余投资者陆续赎回。

广东**认为,公司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优先,采取最大限度保存基金财产的强平替代方案和措施,实际替代措施也未造成投资者更大的亏损,反而避免基金财产全部强平的极端情况发生。因此,公司并非无视合同止损义务而不采取措施,而是在极端情况下采取更有效的止损措施,尽量保全基金财产。

(二)经自查,确实存在刘**与**一号个别投资者签署《差额补充协议》的事实,但该协议签署并非在募集阶段出于诱导客户投资的目的而签署,而是因**一号净值跌破平仓线,为推进替代措施的顺利执行在投资者要求下无奈实行的措施。签署该补充协议、并非出于盈利营销目的,也未损害客户利益,造成客户损失扩大。


三、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一) 经查,**一号原基金合同第四条第八项中“基金的预警与止损”已明确约定了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预警、止损线应当采取的措施,且原合同并未针对**一号的产品特性约定特殊措施或授权管理人另行处理。根据原合同约定,删除止损线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或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未经合同变更,管理人应当诚实、勤勉地履行原合同约定,投资风险则按照合同约定由各方承担。

广东**辩称,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措施而提出替代措施是基于现实考虑作出的更优决策,且实际未给当事人造成更大损失。协会认为,一是管理人在提出的替代措施仅有半投资者同意时,应当立即按照原合同约定推进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止损,不应无视合同约定、投资者意愿继续推行替代措施;二是在基金净值跌破预警、止损线时点,执行替代措施是否造成更大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广东**此举将基金财产置于较大风险之中。因此,对本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管理人辩称,保本保收益的承诺系为推行替代措施、应投资者要求作出的无奈之举。协会认为,一是管理人出于何种目的作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不影响该违规行为的认定;二是按照第一项违规行为的审理意见,广东**不按合同约定履职,推行替代措施本身即是违规行为;三是根据投资者投诉,广东**不按照合同履职,为推行替代措施主动提出签署《差额补充协议》,投资者无奈签署,与广东**申辩并不相符。因此,对本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决定对广东**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会员资格、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