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金融小镇网!
186 1691 6099

中基协私募新规解读系列(三):投资范围、外资私募、重大变更、内控制度等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7-28 16:24:21

本篇为中基协官方问答第三部分,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精彩内容吧~


问题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问题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可投资基础资产为股权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问题3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是否可以投资科创板?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除了战略配售外,不可以投资科创板。

问题4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用于A股的场外质押?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A股的场外质押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问题5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IPO的新股认购?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IPO的新股认购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

问题6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参与非上市企业可转债投资?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参与非上市企业可转债投资,备案时说明投资场所、具体标的、交易方式及比例,比例上建议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如超过该比例,建议出函说明。

问题7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可转债产品?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资整个基金规模不超过20%比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的可转债产品。

问题8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可转债和可交债?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创投类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交易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原则上不得投资交易所挂牌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若是对未上市企业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建议进一步说明采用该投资方式的原因和投资占比。

问题9

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增发?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不能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增发。

问题10

私募股权/创投投资基金(含FOF)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问题11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的投资范围有哪些?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问题12

员工跟投平台是否可以备案成基金?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员工跟投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问题13

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可以备案成基金?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问题14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有哪些?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3)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

(5)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6)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

(7)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

(8)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

(9)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15

私募基金可以备案前临时投资吗?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问题16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在协会进行备案,如何定义“募集完毕”?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募集完毕”是指私募基金的已认缴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且首期实缴募集资金已进入托管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出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的最低出资要求。

问题17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多久在协会进行备案?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问题18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应当封闭运作的时间节点是“备案完成后”,备案完成前可正常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

问题19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运作方式的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

(1)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

(2)进行基金份额转让;

(3)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

(4)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

(5)退出投资项目减资;

(6)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问题20

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是否须明确约定维持运作机制?

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问题21

风险揭示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风险揭示书应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1)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

(2)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3)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4)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投资标的;

(5)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

(6)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7).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或者流动性较低的标的;

(8)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9)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利益冲突风险。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风险揭示书模板下载:欢迎找私慕好帮手下载

问题22

基金有一个投资者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穿透后的二级投资者对基金出资有何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除另有规定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在合伙企业自身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的前提下,二级投资者也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对合伙企业出资应不低于100万。

问题23

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资金来源的要求?可以存在代持吗?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得存在代持行为。

问题24

在协会完成了基金产品备案表示产品是合法合规的吗?是安全可投的吗?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不表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风控合规和持续经营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问题25

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受托作为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前提下,实践操作中已有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受托作为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问题26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必须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没有按时备案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登记后12个月内备案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登记后12个月内未备案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另外,协会于2022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服务的问答》,对于自问答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由现行的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私慕好帮手贴心提示,这个政策对于目前管理人来说并不适用,是疫情期间的特殊政策!

问题27

外商独资和合资机构进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报送哪些信息?是否有填报说明或是参考文件?

外商独资和合资机构进行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请特别关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十》及《登备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申请机构还应符合《登备办法》、登记材料清单、法律意见书指引等适用于私募管理人的一般要求,并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amac.org.cn)填报。

问题28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何具体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

问题29

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及《问题解答十》的要求,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问题30

未完成首支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办理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问题31

哪些情形下需要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小贰提醒,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再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

问题32

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协会终止办理的情形?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一)主动申请撤回登记;

(二)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四)被中止办理超过12个月仍未恢复;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六)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七)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八)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33

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中止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五)涉嫌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尚在核实;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拟登记机构可以提请恢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时限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

问题34

新登记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登记完成后是否要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问题35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协会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问题36

“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律师尽调底稿”是否必须上传?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承办律师可自愿选择提交对申请机构尽职调查的相关材料。协会可视情况要求承办律师提交上述尽职调查底稿材料。

问题37

需要出具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应当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3.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协会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对其进行全面核查。

问题38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财产分离制度的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根据《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大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建立有效隔离制度,保证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另外,根据《内控指引》第十八条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问题39

私募基金管理人具体需要建立哪些内控制度?

根据《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十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运转有效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业务隔离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等制度,以及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保障资金安全、投资业务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并提交相关制度文件,制度应当根据申请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得照搬照抄。主要包括:

1.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业务隔离、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等制度。

2.私募基金运作制度:包括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保障资金安全、投资业务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3.应急预案制度:申请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正常经营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作出明确安排。

问题40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和《内控指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