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与发展并重,私募基金新规颁行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7-28 16:34:04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在就《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
至此,私募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酝酿十年后正式面世。
夯实法治基础
《条例》共7章62条,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重点规定了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均纳入适用范围;二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三是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四是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特别规定;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条例》座谈会上表示,《条例》将各类私募基金统一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为私募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有效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的出台,最早可追溯至十年前。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监管,但未明确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适用范围。2013年,中央编办发文明确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由证监会监管,同年证监会提请国务院启动制定《条例》。证监会主导私募行业监管后,于2014年8月先行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同步推进《条例》制定工作。2017年8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非公开募集的投资基金形式,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从一个“小众行业”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2年年末,私募股权基金在投中小企业项目8.5万个,在投本金2.59万亿元;在投高新技术企业5.9万个,在投本金2.62万亿元;在投初创企业2.7万个,在投本金5443亿元。
但私募基金市场存在野蛮生长与无序扩张现象,在中国人工智能学会天使投资人郭涛看来,私募基金市场主要存在市场准入门槛低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素质参差不齐;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投资风险增加;募资对象不够广泛,不利于基金交易的公平公正。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影认为,在法律体系层面,私募基金市场缺少顶层监管,其规范相对散乱,主要依赖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文件,执法效力和手段均有不足;在私募基金市场中,存在过于关注关键绩效指标,而忽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监督等机制的问题,由此导致违规委托他人募集资金、违规“拼单”、基金份额代持、地方政府相关企业以参与私募基金的方式违规发行债券、违规进行关联交易、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现象。
郑影表示,《条例》为规范行业乱象提供了顶层指导,兼具规范性和灵活性,未来我们将出现更多优质私募基金投向战略新兴产业,违规申报、追求短线利益的私募基金将越来越少。
完善监管制度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条例》加强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如强化风险的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分类监管创业投资基金,规范私募基金的竞争环境,着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尤其是今年以来,私募基金掀起注销潮。记者梳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发现,截至7月24日,今年以来已经有1984家私募基金注销,其中353家为主动注销,32家为依公告注销,其余则是被协会强制注销。值得一提的是,在1月20日这天就注销了1400多家私募基金。
据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4月末,登记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0.75万亿元。总体来看,我国基金数量和管理规模均跃居世界前列。
中基协7月15日发布公告称,正昊(广州)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润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就在同日,中基协还发布了7家因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而被注销的机构,包括浙江牧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森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清控道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对此,Co-Found智库金融行业研究负责人聂清云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机制的明确,意味着凡是不符合经营条件或被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人都将面临被注销的风险,这种监管趋势有助于促进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减少违规操纵和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鼓励创投基金发展
《条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底线监管的同时,充分考虑发挥其积极作用。《条例》的出台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充分注重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亦明确表示,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私募基金根据投资标的不同,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大类,创业投资基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分支。
《条例》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基金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字样,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中创业投资基金共有四条规定,主要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郑影表示,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的体量决定他们短时间内难以通过上交所、深交所上市进行融资,而上市北交所的前提是先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因此挂牌新三板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的重要渠道。但目前新三板监管力度越来越大、中小企业应对风险和环境变化的能力和经验不足等问题,导致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后并未完全实现融资目的。在这一层面,私募投资基金拥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其拥有的专业人才可以运用专业独到的见解和丰富的经验为中小企业识别风险、突出重围。同时,私募基金通过持有股权的形式,分担风险、共享收益,长期陪伴企业成长,从企业内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在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看来,由于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增值而非固定利息,更关注企业成长性,属于长期性投资。
李旻认为,《条例》设专章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制定了统一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监管规则与促进政策相协调的专项规范。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类特殊的私募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杠杆适用、存续期限等方面有别于其他基金,《条例》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吸引更多资金“投小、投早、投科技”,畅通“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