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私募新规解读系列(四):高管要求、内控管理、从业资格、兼职等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0-26 16:54:56本篇为中基协官方问答最后一个部分,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哪些精彩内容吧~
问题1
若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新增高管情形,应如何变更信息?
若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新增高管情形,须在从业人员系统注册登记相关高管人员信息,并同步在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信息变更申请,并按《登记备案办法》及《登记指引第1-3号》《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补充新增高管的任职信息。
问题2
可以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员工社保吗?
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的要求,可以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员工社保,但应当提交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文件、代缴记录等。
温馨提醒:私慕好帮手近期关注到,部分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于风险考虑,暂停社保代缴业务(即仅通过服务机构缴纳社保、不发放工资),如果私募管理人涉及异地经营或者正在考虑迁址等事宜,需要代缴社保,请提前留意最新动向,避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问题3
一个产品的业绩是否可以归于多个人?
根据《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七条的规定,投资管理业绩为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问题4
投资管理人员业绩证明可以由现任职单位开具吗?
投资业绩材料需符合《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应当提交加盖原任职机构公章的材料。
问题5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材料有哪些?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材料:
1.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最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当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投资项目材料应当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工商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2.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不作为股权类投资业绩材料。
24个月内为2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问题6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材料有哪些?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材料:
1.最近10年内连续24个月以上的投资业绩材料,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持续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业绩材料应当体现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月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多人共同管理的,应当提交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交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2.个人或者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材料。24个月内为2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3.投资业绩材料为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出具的,应当说明是否为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投向、管理产品规模等。
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问题7
哪种情形需要提交“拟投项目证明资料”?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如存在拟投项目并已和相关企业签订项目协议的,可提交拟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拟担任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人的相关政府文件等。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应当加盖申请机构与合作方的公章,政府公文无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问题8
《高管承诺函》应承诺什么?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任职期间按要求持有申请机构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相关人员应当在承诺函签字。
问题9
对“全体员工简历”的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
问题10
对“全体员工社保证明”的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社保缴费记录应当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应当提交社保增员记录等材料,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应当提交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文件、代缴记录等。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按要求提交劳务合同;退休返聘的员工应当提交退休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社保缴费记录应加盖社保主管部门公章。
问题11
对提交的高管劳动合同的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应提交申请机构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问题12
填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时,任职证明需提供哪些文件?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应提供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任职证明包括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等。
问题13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均可以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除此之外,高管人员还可通过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体如下:
(1)考试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人员可参加基金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根据其所从事的基金业务活动类型,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除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外,高管人员还可通过资格认定的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①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②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向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可直接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问题14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岗位隔离要求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岗位隔离要求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和《内控指引》的相关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内控指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问题15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方面有什么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和《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诚信合规要求:
1.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2.最近3年有《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问题16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离职的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问题17
高管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或者监事,是否属于兼职?
根据《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十条的规定,高管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或者监事不属于兼职。
问题18
根据《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十条的规定,高管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或者监事不属于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兼职,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1.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2.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兼职范围: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三)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四)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19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否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兼职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此外,根据《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十条的规定,(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二)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三)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等,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兼职范围。
问题20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21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吗?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负责人有什么专业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相关工作经验需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六条的规定。
问题22
对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什么能力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规定,其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还需具有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和投资管理业绩等。
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问题23
董事长、执行董事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问题24
哪些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
哪些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和《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填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
之前不少小伙伴问私慕好帮手,管理人至少要有几位高管,这次一起复习一下,是2位哈~由于合规风控负责人不能从事投资业务,必须专人专岗,其他必须的高管岗位可以由另一人兼任,所以至少需要两位高管哦~
问题25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问题26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职员工应当如何界定?
根据《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九条的规定,《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问题27
“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材料填报要求包括什么?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八条的规定,披露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业务开展情况等基本信息。
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冲突业务的批复文件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盖章。
问题28
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冲突业务或者无关业务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问题29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必须是境内的吗?包括境外关联方吗?
《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八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并未特指境内关联方。因此,关联方不仅包括境内关联方,还包括境外关联方。
问题30
请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或者关联关系必须全部在AMBERS系统中填报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或者关联关系应当按照《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因人员、股权、协议安排、业务合作等实际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方,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披露。
问题31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是否一定要是公司的高管?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因此,不一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问题3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只能是一个主体吗?
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多个主体共同实际控制。根据《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其他协议或者安排共同控制的,共同控制人签署方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穿透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直接认定单一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
问题33
控股股东的定义?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问题34
《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中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以及房地产信息咨询业务?
《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中的“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以及房地产信息咨询业务。
问题35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应当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专业化经营原则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基金投资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相一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