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金融小镇网!
186 1691 6099

中基协公布的6个私募登记案例,再次强调了这4点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1-15 15:26:06

  2022年4月15日,中基协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案例公示的通知》,通报首批中止办理及不予登记的两类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阐明中止办理及不予登记规则的相关考量、适用情形,使申请机构更快速、浅显地理解现行要求,提升登记工作透明度。

  前排总结

  本次公布的4个中止办理案例中,中止理由有:

  · 未按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私募登记材料

  ·团队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

  ·实际控制人不任职且投资经验不足

  · 出资能力不足,有股权代持之嫌

  ·实际控制人不任职且无行业从业经验

  ·通过架构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

  ·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

  公布的2则不予登记的案例,涉及的违规事由为:

  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看完这些案例,课代表私慕好帮手想再强调4件事:

  01诚实是第一要义,按照实际情况提交申请,不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是登记审核的基础底线

  02 材料完整度是必备条件,吃透材料清单内容,并且能够按照要求合理全面提交材料,才能让协会对于公司情况快速系统的进行了解

  03股权架构设置的重要程度五颗星(包括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验、股权架构稳定性、股权结构清晰等)。这是一个涉及因素众多的、综合且有弹性的过程事项

  04团队的履职能力需能匹配私募基金行业的通用标准。例如投资总监管理产品的经验、高管的金融行业背景和管理经历等

  以下为协会本次公示的案例及分析:

  一、中止办理案例

  申请机构A公司提交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存在多处不准确信息,如律所名称填报为数字,系统中填报的律师与签字律师不一致,出资人学历信息未完整填报;多项文件材料齐备性不符合要求,如机构制度文件不清晰,机构章程未加盖骑缝章,控制关系图未经实际控制人签章等。在协会反馈材料齐备性问题后,A公司第二次提交的私募登记材料仍不满足齐备性要求。此外,高管人员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投资能力证明材料。

  中止理由

  一、未按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私募登记材料。根据《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A公司连续两次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适用中止办理程序。

  二、团队专业胜任能力不足。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业绩证明不符合要求,A公司提供的投资业绩对账单投资规模过小,高管投资管理经历较短,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九)条情形,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案例总结

  申请机构应当在具备真实展业需求和充足展业条件的情况下向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应确保所提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申请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意见。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机构,协会将依据《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止办理。

  案例 2

  申请机构A公司的股东B公司存在循环出资结构,B公司控股C公司,C公司又持有B公司全部股份。实际控制人甲某不在申请机构任职,且投资经验不足。

  中止理由

  一、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申请机构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股权结构不清晰,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第(六)条情形。

  二、实际控制人不任职且投资经验不足。实际控制人甲某投资经验不足,也未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申请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却承担A公司实际控制人角色,对申请机构缺乏实际控制力,公司治理结构不稳定,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七)条情形,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

  案例 3

  申请机构A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甲某和乙某。甲某和乙某两人为夫妻关系,年近耄耋。甲某和乙某无法提供与申请机构注册资本相对应的出资能力材料,且两人均不担任申请机构高管人员。

  中止理由

  一、出资能力不足,有股权代持之嫌。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五章第(一)条要求,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在要求出资人提供相应出资能力材料后,A公司未提供股东甲某及乙某的出资证明文件,无法证实两位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机构的出资系其自有合法财产。经查,甲某及乙某二人直系亲属从事冲突业务,且甲某担任冲突业务主体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六)条情形,存在潜在的股权代持风险。

  二、实际控制人不任职且无行业从业经验。A公司实际控制人甲某及乙某均年近耄耋,既往数十年工作履历基本不涉及投资管理工作。协会无法与甲某取得联系,其电话非本人接听,称甲某不参与实际运营,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七)条情形,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

  案例 4

  申请机构A公司由第一大股东B公司及两个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共同出资设立,其中B公司系C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个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甲某。申请机构A公司原填报B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未按实际控制人认定要求穿透填报至最终实际控制人C上市公司。在申请过程中,A公司提交两个员工持股平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将实际控制人变更认定为甲某。甲某曾任B公司股权投资部门负责人。

  中止理由

  一、通过架构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五章第(四)条相关要求,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A公司在填报实际控制人时,未按实际控制人认定要求穿透填报至最终实际控制人C上市公司,为规避协会相关要求,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认定要求,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八)条情形,申请机构通过架构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

  二、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A公司申请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在股权结构未做调整情况下,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变更实际控制人,治理结构不稳定,实际控制关系不清晰,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八章中止办理情形第(七)条情形,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

  案例总结

  对于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所反映的股权代持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关联方认定等相关问题,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对于规避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协会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申请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控制人认定规则如实准确地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应当保持清晰稳定的股权架构。在既往的管理人登记实践中,股权代持目的主要为:一是为规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便于未来进行关联交易,隐瞒其与上市公司的实际关联关系。二是因真实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既往违规行为或者旗下有冲突业务机构等原因,通过股权代持等方式隐藏冲突业务关联方或股东不适格身份。实践中,协会通过查验出资人履历及出资能力等机构基本信息,并结合大数据核查方式识别机构关联关系,发现股权代持及规避关联关系等行为。对于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披露的申请机构,协会将加大核查力度。

  二、不予登记案例

  案例一

  申请机构A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甲某、乙某。两位股东出资来源主要为直系亲属赠予,资金来源均为亲属委托B公司实际控制人丙某代为理财所得。甲某曾在B公司长期任职,乙某配偶担任B公司及丙某控股的多家冲突业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进一步核查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发现如下问题:一是A公司提供多项材料涉嫌造假,如委托理财协议、投资决策会议纪要、立项报告等,存在材料后补或日期倒签情形; 二是A公司与B公司实际控制的多家冲突类业务企业混同办公;三是疑似真实股权持有人丙某为冲突业务企业实际控制人,乙某的配偶在丙某控制的多家冲突业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不予登记理由

  申请机构A公司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九章不予登记情形第(二)条情形: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因此协会对该机构不予办理登记。

  案例 2

  申请机构A1公司全部员工及实际控制人均曾任职于A2公司或A3公司,A2公司与A3公司互为关联方。A1公司与A2公司、A3公司在股权结构上不存在关联关系,但三者均使用同一工商字号且同署办公。经查,A1公司与A2公司、A3公司实质上受同一实际控制人甲某控制,2018年A2公司与其关联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甲某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但申请机构所报送信息及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均未对上述处罚情况如实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不予登记理由

  申请机构通过设计股权架构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刻意隐瞒曾受处罚情况,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九章不予登记情形第(二)条情形: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因此协会对该机构不予办理登记。

  案例总结

  以上典型案例涉及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造假形式多样、手段愈发隐蔽化,进一步加大了管理人登记过程中材料核查难度。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引入法律意见书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的法律服务专业力量,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真实性,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但部分中介机构串谋申请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导致行业乱象进一步加剧。

  协会将通过大数据查询、征询相关机构意见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大核查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坚决打击登记材料造假行为,对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进行处理,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的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温馨提示:

  对于符合中止办理情形的登记申请,经协会审慎研判,将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止办理功能予以退回。中止办理后,该机构的相关信息将在系统内被锁定6个月,在中止办理期间,管理人不得提交登记申请,应切实整改、审慎提交。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进行管理人登记,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填报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明确规定了六类不予登记情形,近期登记核查实践发现,仍然存在部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扰乱正常登记秩序。对于符合不予登记情形的登记申请,协会将依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机构及相关律师事务所进行公示。

  协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加大登记核查力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化运作水平。今后,协会将结合工作实践,适时通报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止办理及不予登记申请的情况,严肃登记备案工作纪律,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