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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50亿+重庆私募,因未备案被监管约谈!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2-04 14:40:54

最近小编发现一例产品募集完毕未备案的案例,被采取监管谈话:

重庆****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管理的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存在产品以管理私募基金名义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私募新规》)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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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新规》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赵*、总经理姜*于2023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5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11月9日

未备案基金产生的风险

1、可能影响管理人合规运营

对于实质是私募基金,但未在中基协做备案的情况,一旦管理人存在其他异常或非正规化操作,也会面临协会或者证监会处罚,对管理人采取责令整改、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私募管理人进行自律核查,自律核查完成前暂停发行新产品等等,严重的涉及刑事处罚。

2、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2 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算:(二)发生基金合同约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该条规定内容旨在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赋予投资者在协会不予备案的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

3、可能影响被投资企业未来上市融资

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中,要求中介机构在发表意见时,首先要说明该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是否需要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其次,如果属于私募基金,则需要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如果合伙企业参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或战略配售,一旦被认定实质为私募基金而又没有履行基金产品备案程序,则将影响公司的上市和发行。

4、可能引发社会性事件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进行产品备案申请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监管从而变相地突破特定对象、合格投资者等私募红线进行公开募集,或者变相超过投资者数量的监管要求,则有可能引发社会性事件,亦或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金融安全。

产品备案提交时限

或者自退回补正之日起 3 个月内未重新报送备案材料的,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被协会不予办理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解除或者终止基金合同和委托管理协议,妥善处置基金财产,及时清算并向投资者分配。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在未完成相关基金备案或者整改前,协会不予办理其他基金备案。”

因此,对于现存有募集完毕尚未完成产品备案提交或退回补正之日起 3 个月内未重新报送备案材料的产品,管理人需妥善处理清算退回,以免影响管理人后续运营发行新基金。

来源:私募基金日报


标签: 私募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