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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环节个税实务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12-23 10:54:36

A.   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其转让所得应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A与B共同成立了有限合伙企业C,A和B的认缴出资均为100万元,实际出资均为50万元;C对外投资了有限公司D,C对D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金额均为100万元,C持有D的股权比例为10%。A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E,转让对价为300万元。1年后,E又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对价为400万元。在这个案例中,A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E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B.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股票

有限合伙企业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外的其他收入,均属于经营所得,应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税,国家对创投合伙企业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及对投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下图所示:

实践中,作为投资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往往对外投资多个项目,此种情况下,如何确认其投资收益。

案例1: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了有限公司1,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金额均为100万元,其转让持有的有限公司1全部股权获得对价款200万元;投资了有限公司2,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金额均为50万元,其转让持有的有限公司2全部股权获得对价款15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持有一家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中认缴金额为100万元,实缴金额为5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对价为2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税。

C.   有限合伙企业清算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5]规定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与上述规定不一致。

案例: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持有一家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中认缴金额为100万元,实缴金额为50万元,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清算,向有限合伙企业分配清算财产50万元;或有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但因股东之间存在争议无法调和而进行清算,向有限合伙企业分配清算财产150万元。此二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如何缴纳个税。

D.   不按出资比例分配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将其全部或部分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但应事先通过合伙协议等进行明确约定,且应存在商业合理性。实践中,部分有限合伙企业在取得投资收益前,临时修改合伙协议的利润分配条款的做法,存在被主管税务部门认定为“存在不合理商业目的”的风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设立时应事先设计好投资分配方案,并在合伙协议等文件进行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分配时,还应做好完善的利润分配方案,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保存好相关存档资料[6],以备检查。

E.   增资、减资与入伙、退伙的个税实务

a)   增资、入伙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增资以及新合伙人入伙(包括增资入伙和受让合伙份额入伙),主要考虑不公允增资、入伙的纳税问题,以及如何确定增资与入伙的投资成本。

b)   减资

根据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减资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自然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获得分配的清算所得[7],应按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c)   退伙

对有限合伙企业减资或者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导致其退伙的情形,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存在不确定性。即,合伙人减资退伙的,是否可依据前述规定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还是适用经营所得按5-35%的税率缴纳个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伙的,是否适用财产份额转让所得税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

深圳市税务局官网回复意见: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其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企业股份,其体现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因此,一是合伙人退伙,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F.   非现金分配

目前,我国在《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被投资公司向股东投资公司进行实物资产分配,一般是按照减资处理。在被投资公司层面,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股东投资公司层面,视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对于投资人将实物资产投资到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将实物资产分配给投资人,均没有明确的规则,是否参照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即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在自然人合伙人层面视同利润或清算财产分配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来源:赖海军  张珺婕/搏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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