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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新规之后:我要改名字、改经营范围、搬家了?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0-10-29 11:19:43

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监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在业界引发较大反响,小伙伴们的问题和争议也很多,积募为大家整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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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新规,大家都在聊什么?

新规发出后,大多数小伙伴的反应是这样的:

1、全国各地减税的基金小镇注册了无数的私募基金。。。

2、注册在计划单列市青岛,但办公在省内其他市,符合要求吗?

3、我问了青岛证监局,说是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话,在青岛注册,省内异地办公是不行的

4、我认为如果是基金主体的话没问题,管理人就悬了

5、青岛私募那边注册的群,已经炸锅了,95%的都是异地办公

二、热议问题解读

针对大家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我们来简单梳理解读下。

问题一:新规之后,我要改名字、改经营范围了?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是,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大家也都是按这个要求来做的,各地基金小镇等私募基金注册地也是按该要求来引进私募的。

但是,新规中的说法和现行做法明显是有所不同的。部分小伙伴认为,后续监管是否会考虑新老划断,新设立的按新要求做、存续的就不用整改了呢?但是,征求意见稿中说了,不符合这条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整改。如果后续正式稿没有修改,也没有将“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等字样纳入进来,大家就只能认认真真改名字了。所以,大家快去向证监会反馈意见吧,说不定大家的呼声会被监管部门采纳。

问题二:新规之后,我的公司要搬家了?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又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这句话的意思就是,私募管理人的注册地、办公地应该在同一省内,或者在同一计划单列市内。

此前,北京市社保中心出手“封杀”社保代缴,针对尚未在北京注册实体的公司,若录入的实际用工单位在系统中不存在时,会有相应的提示,将无法完成参保登记或增员。这次证监会的新规与北京社保中心的要求有异曲同工之处。

有小伙伴咨询:计划单列市是什么意思?目前,我们国家有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为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国家赋予这些城市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这5个城市也分别设有自己的地方证监局,与所在省的证监局分开监管。

这个设定可谓是用心良苦。据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解读,这背后试图解决的问题,可能是私募纠纷的属地监管问题。在过往的私募纠纷案件中,出现了大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在新疆、西藏等中西部偏远地区,但实际展业在北上广深等发达地区的情况。这一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按照管理人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中西部地区的公安部门、证监部门来管理,则容易出现监管力量不足的局面。而交由发达地区的公安部门和证监部门来管理,也和属地监管的一般原则不太相符。这一矛盾在解决私募纠纷中是非常难以妥善解决的。如果能够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属地展业的要求,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属地化监管的问题。

但是,这条规定一旦实施之后,对私募管理人的影响将会是巨大的:

一方面,据积募统计,存量的私募管理人中,有超过7000家不符合上述注册地与办公地一致的要求,占私募管理人总数的近30%。对于他们来说有2种解决方案:一是搬家,将公司办公地搬迁至注册地;二是更改注册地,将公司注册地迁移至办公地。无论是哪种方式,都会对私募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另一方面,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暂停私募投资类公司注册,只有部分基金小镇还能注册,并且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从公司注册以及税收优惠的层面考虑,私募管理人会选择注册在基金小镇,但从实际展业需求的层面考虑,会把办公地设在北上深等发达地区,未来若不允许异地办公,很多地区不允许私募公司注册,那么私募管理人将面临注册难的困境,同时各地基金小镇也面临招商难的问题。

问题三:新规之后,股债投资比例还是8:2

征求意见稿列出了私募基金投资的负面清单,其中明确,私募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投资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

也就是说,股权投资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但是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该规定也是在重申股债投资比例8:2的原则,同时增加了股东借款不得超过1年的规定,并且多次借款、担保要合并计算。

问题四:新规之后,出资人、实控人、关联方都不能帮忙找投资人了?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

有小伙伴表示困惑,如果实行员工激励,鼓励投资经理持股,与这一条规定相违背,应当如何处理?

积募认为,这一条的意思是出资人、实控人、关联方如果是机构组织,没有基金销售牌照,便不能从事于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业务;如果是个人,不是私募管理人的员工,也不能销售私募基金。上面小伙伴所说的这种情况中,如果投资经理持股,作为出资人兼员工,他可以通过员工跟投的方式来购买私募基金,但本身并不能进行募集宣传推介,未来正式稿是否会调整,或者在后续实操中这条规定的尽度是否有变化还要拭目以待!

另外,目前很多私募管理人的主要募集渠道其实是来源于实控人、出资人及关联方的资源,特别是对于中小型私募来说,公司人员较少,由实控人/出资人提供资金来源,募资团队缺乏,小作坊式操作。小编认为,这条规定的本质是让私募回归根源,剥离与实控人、出资人之间复杂的关联关系,依靠自身出色的资产管理能力,吸引优质投资人出资,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水平和专业水准。

在募资方面,还要特别提醒大家,不得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不得利用基金财产自融。这些都是日常业务中经常会遇到的违规点,大家要注意。

问题五:新规之后,关联交易不能做了?

中基协定义的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产品备案时如果遇到关联交易,需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向投资者做特殊风险揭示。

一直以来,涉及到关联交易的违规现象是私募暴雷的重灾区,所以证监会在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对关联交易作了特别说明,主要有以下几个意思:

1、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2、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

3、关联交易在投前要取得全体投资者认可,投后及时向投资者和中基协披露相关信息。

也就是说,私募管理人应当从关联交易的制度规范、决策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好投前投后的各类措施,确保不得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金融小镇网转载自新浪财经-积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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