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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合伙私募基金”双层架构下,自然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9-26 17:43:44

如下图所示的投资交易嵌套架构下,刘备公司、夏侯氏、阿斗等自然人如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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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述嵌套架构非常常见,其背后的涉税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合伙型基金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处理时,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均需要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的要求纳税没有异议(财税[2008]159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合伙人为类似于资产管理计划ABS等资管产品时,其本身不是一个所得税纳税主体,该如何处理涉税问题呢?张飞等类型的资管产品实际向其投资人分配收益时,又该如何缴纳所得税呢?实务中存在诸多困惑。近年来,实务界对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展开了深入探讨,但是对于所得税尚未有明确规定。

笔者理解,资管产品本身不是一个所得税纳税主体,最终还是城要穿透到投资人层面。法人投资者按分配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问题。但是,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而言,正如上一个案例所探讨的,结果很可能是:资管产品向个人分配收益时,产品层面未扣缴、投资者也未申报纳税。从整体纳税结果来看,“资管产品+合伙私募基金”双层架构下,顶层的自然人获得的收益可能根本没有纳税!无疑值得关注和思考。

来源: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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