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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私募新规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环节及新规影响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0-09-30 14:30:58

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流程是其实现资本增值的全过程,其生命周期四个阶段分别为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既有政策要求及新规规定梳理如下所示:

募集

内容

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基金并开始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募集主体可以是管理人自己也可以是管理人委托的合格第三方募集机构代为募集。

既有监管要求

1、人数限制

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私募管理暂行办法、募集管理办法等)。

2、宣传渠道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媒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想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履行特殊对象确认程序确定投资者范围则可作为宣传手段采用)(私募管理暂行办法)。

3、尽职调查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承诺并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募集机构需要开展必要的活动,核实投资者对基金出资金额预期出资能力相匹配,其为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得进行代持。

4、设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对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募集管理办法)。

5、不得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

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违规向社会募集资金;不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与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采用公开方式劝诱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参与资金筹集。

新规要求

1、先备案后投资

新规明确私募机构开展业务前必须完成备案。以前业界中存在的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在募集后再着手管理人备案的方式已不可行。

2、禁止行为

一是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二是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三是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四是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五是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六是宣传推介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七是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八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九是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该规定均是对既有法律规定和原则的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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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内容

在投资阶段,基金管理人开始将募集来的资金进行投资,挑选项目,做投资决策。具体环节包括项目开发与初选、立项与框架协议、尽职调查、投资协议、设计投资产品、进行投资交割

既有监管要求

1、明确投资范围

以非公开方式想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可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管理暂行办法)

2、投资负面清单

私募基金应当专业化经营,不得剪影与私募金无关的业务,不得投资范围包括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以及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

3、特定投资对象的封闭式运作要求

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及其收/受益权产品的封闭式运作要求,并明确股权及其收/受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受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4、不得嵌套或监管套利

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基金)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5、上下游机构的禁止行为

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不得协助未经登记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想投资者按时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刑法相关规定)

6、分级限定及要求

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方,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新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 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 20%,多次借款、担保的金额应当合并计算)该部分是对2019年12月基金业协会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私募基金不得从事借贷活动进行的细化解释,打消了私募股权基金使用短期的过桥贷款投资、可转债类型投资的顾虑;

2、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3、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5、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6、将私募基金份额的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的限制。是对2019年《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不得通过为单一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这一要求的细化。

7、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8、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时机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套取私募基金财产的自融行为。

管理

内容

基金管理人不仅要对被投资企业提供资源,帮助企业增值,还要实行有效的监控,进行风险的控制管理

既有监管要求

1、制度建设

基金管理人及相关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体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指引)

2、内控体系建设

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指引)

3、基金备案及信批备份

管理人应按时在AMBERS系统上对管理人信息和已备案基金信息做定期更新,并就已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备份(私募基金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

4、估值披露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履行基金估值披露义务;参照《估值指引》对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估值(基金估值业务指导意见、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等)

5、托管

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新规要求

1、不得管理未备案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亦即不得作为非备案基金中SPV的GP)

2、关联交易规定

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该部分新政主要是因为关联交易的违规现象是私募暴雷的重灾区,所以证监会在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对关联交易作了特别说明,并配合当前金控集团的监管思路,加强集团化私募管理,要求阐述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分工,以及要求建立针对集团化私募管理的合规风控制度

退出

内容

基金通过上市、挂牌转让、协议转让、清算等方式实现股权的退出,获取最后的收益分配各投资者和管理人

既有监管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分红以及股权退出后的收益,基金利润为基金的收入扣除基金承担的各项费用和税收之后,超出投资者出资本金的部分(不同基金形式下分配模式参见“三、既有监管要求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架构”);为激励管理人,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因为其管理可以获得相当于基金利润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优势还会约定投资者的门槛收益率,管理人在投资者达到门槛收益后才能分配业绩报酬:

1、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转让

主要包括合伙人之间的转让、GP的对外转让、LP份额的对外转让、合伙人身份转换等(合伙企业法第22-26条,60、70、73、82条)

2、投资标的的股权转让

具体包括股东间的转让、股东的对外转让、标的公司的回购等(公司法第71、74、137、138、141、142条)

3、投资标的上市后(含新三板挂牌)减持

新三板减持包括发起人股东减持,持股10%以上的股东减持,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减持,突击入股股东减持,精选层战略配售股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精选层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主板和中小板减持主要包括持有IPO前股份的股东减持,突击入股股东减持,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控股股东、实控人减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股东的坚持,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创业板减持主要包括持有IPO前股份的股东减持,突击入股股东减持,控股股东、实控人(含一致行动人)减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减持,新三板转板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公司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

新规

暂无

(金融小镇网转载自微信号-负险不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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