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金融小镇网!
186 1691 6099

私募机构如何合规投资运作?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8-23 16:11:27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实施,这给2023年度的合规自查工作又带来了新的监管风向。本期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如何检验私募机构的合规投资运作吧!

自2014年至今,证监会每年春季会部署一次针对私募机构重点问题的专项检查,并由地方证监局落实专项检查工作。近期,各地证监局对于私募机构的合规自查工作又开始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实施,这给2023年度的合规自查工作又带来了新的监管风向。为了更好地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自查工作,我们来了解一下如何检验私募机构的合规投资运作。

根据各地证监局的要求,私募合规自查通常包括几个部分的内容,一是私募机构自身合规运作的情况,二是私募基金是否存在违规募集行为,三是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是否合规。就第三部分私募机构合规投资运作的自查来看,私募机构需要重点关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基金设立及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这些要求始终排在监管要求自查的重要位置。

根据历年证监会会同各地证监局私募检查的结果,我们就私募机构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以及纪律处分的常见问题、私募机构在合规自查中应该关注的要点总结如下,各私募机构可以对照进行自查。

1

挪用基金财产

对于管理人及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挪用基金财产,私募机构容易发生如下问题,这也是各地监管处罚的常见情形:

因此,私募机构在进行基金财产合规自查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是否存在将基金财产投向非约定投资对象,是否存在挪用至机构自身账户或其控制的账户;

第二,相关资金投出行为,是否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如果未披露且金额较大是否有合理的理由;

第三,管理人与关联方,是否因基金资产管理或运用而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等,相关费用的支出与收取是否具备合理性。

2

私募机构的“资金池”运作

在针对私募机构的“资金池”运作自查工作中,地方证监局通常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基金财产侵占、挪用、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这个点上通常私募机构容易受处罚的原因如下:

因此,私募机构应当重点梳理并关注如下事项:

第一,在管基金是否存在“混同运作”的情况,包括基金财产与非基金财产的混同以及不同基金之间的混同运作,主要表现为私募基金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特定单只基金的财产与底层资产无法明确对应,是否对私募基金产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编制估值表是监管机构核查私募机构是否违规开展或者参与资金池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在管基金是否存在“滚动发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私募基金未实际投资于约定的目标资产而系以后续发行基金的资金向前期发行基金的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及/或收益,或者单只私募基金不能按时退出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通过开放后续募集的方式引入后期投资者替换前期投资者;

第三,在管基金是否存在“分离定价”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私募基金未按照规定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并且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基金投资者进行分红及/或支付收益等。

3

私募机构的关联交易

在针对私募机构的关联交易自查工作中,地方证监局通常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认定、信息披露程序、风险控制程序、公允性等方面。针对以上四方面,通常私募机构容易受处罚的原因如下:

针对私募机构的关联交易,建议私募机构结合以下方面予以自查:

第一,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中基协在《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中将关联交易界定为“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私募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界定范围如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不清或未约定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界定的关联方范围为基础进行梳理、核查;

第二,关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程序。根据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从事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审计的私募股权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私募管理人应落实上述新规要求;

第三,关于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程序。根据《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要求,对于存在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执行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以防范利益冲突;

第四,对于关联交易公允性的实质审查。

4

私募机构的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

部分私募机构在同时管理多只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私募基金时,未按要求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保障不同基金的财产独立和安全,针对以上情形,通常私募机构容易受处罚的原因如下:

针对私募机构的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建议私募机构结合以下方面予以自查:

第一,私募机构应当制定利益冲突防范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机构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私募机构,特别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具有利益冲突的岗位予以隔离。例如,投资交易岗位和非交易岗位应当安排不同的人员担任,并且应当予以有效隔离。

第三,私募机构应当关注并防范其他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行为。

5

私募机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的执行

在针对私募机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的执行自查工作中,地方证监局通常会重点关注投资运作及风险控制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包括基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等情况)、管理人是否开展非私募业务、违反合同约定情况。在这个点上通常私募机构容易受处罚的原因如下:

针对私募机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的执行,建议私募机构结合以下方面予以自查:

第一,私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业务控制程序,并妥善保存相应的投资决策和交易留痕文件;

第二,梳理私募机构在管基金中是否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进行投资的情况,如有应取得投资者的授权或确认。

第三,梳理私募机构在管基金中是否存在开展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或从事监管规定禁止的投资活动及/或项目。

6

私募机构投资运作中的结构化及杠杆情况

在针对私募机构投资运作中的结构化及杠杆自查工作中,地方证监局通常会重点关注流动性风险、高杠杆运作以及高比例投资非标债权以及结构化产品的合规性。在这个点上通常私募机构容易受处罚的原因如下:

针对私募机构投资运作中的结构化及杠杆,建议私募机构结合以下方面予以自查:

第一,私募基金杠杆倍数要求。根据《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规定,开放式私募投资基金不得进行份额分级,且私募投资基金杠杆倍数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杠杆倍数要求。根据《新八条底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第二,私募基金负债比例要求。根据《新八条底线》与《资管新规》的要求,结构化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非结构化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第三,私募基金结构化设计的合规性,特别是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分级安排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的,应关注结构化设置中“同亏同盈”的问题。

第四,私募机构职责履行情况,是否向投资者进行了充分风险披露,是否对结构化基金劣后级投资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7

私募机构的投资建议

在针对私募机构投资建议的自查工作中,地方证监局通常会重点关注是否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是否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是否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产品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在这个点上通常私募机构容易受处罚的原因如下:

针对私募机构的投资建议,建议私募机构(主要适用于私募证券基金)结合以下方面予以自查:

第一,制定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和流程、风险管控机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相关制度流程应当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存档备查。

第二,必须委托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第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披露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清晰约定彼此权利义务。委托协议应当向协会进行备案。

第四,禁止情形。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8

私募机构基金设立及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在针对私募机构基金设立及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自查工作中,地方证监局通常会重点关注基金销售环节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投资运作期间是否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向中基协登记和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在这个点上通常私募机构容易受处罚的原因如下:

针对私募机构基金设立及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建议私募机构结合以下方面予以自查:

第一,私募机构自行募集的,须自行履行基金销售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在基金运作期间,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与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投资者分别履行定期披露义务与针对重大事项的临时披露义务。

第三,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对于三个报送系统,应当关注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报送义务并确保所报送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9

私募机构的基金项目归档

在针对私募机构的基金项目归档自查工作中,地方证监局通常会重点关注是否妥善保存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在这个点上通常私募机构容易受处罚的原因如下:

针对私募机构的基金项目归档在近年来成为监管部门的检查重点,建议私募机构结合以下情况予以自查:妥善保存基金投资立项、决策、交易、信息披露的记录及相关档案。根据中基协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而其中,涉及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则至少保存20年。

10

私募机构其他违规投资运作

除了上述九类违规投资运作行为容易取得监管关注外,还包括如下一些情形,都需要私募机构特别予以关注:

11

小结

本文归纳整理了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和/或中基协为督促私募机构合规经营、掌握私募机构合规风险而进行的私募自查中关于机构合规投资运作部分的常见问题和主要风险,建议各机构对照自查清单,参考合规运作自查关注要点做系统自查。